網絡上#試用期最后一天被辭退了#引發熱議,有網友求助要怎么辦?
看到這個新聞突然想起來朋友前一段時間遇到的情況。
他在新公司待了三個月,試用期間,領導對他各種滿意,他為公司組建了新的電商團隊,公司的管理體系可以說實現了從無到一個大體框架的形成,還對企業人員進行了專業的培訓。
結果,到試用期結束的時候,總經理直接反饋說公司暫時不需要一位專門的部門經理崗位。
遇到了無良公司,不是一句“很遺憾”就能解決的。在試用期實際上有很多坑需要我們規避。
試用期的本質是雙向選擇
試用期實際上應該是雙向選擇,企業在決定員工去留的同時,員工也是在考察公司。而試用期不通過,也并不是什么丟人的事,試用期不通過也有很多種可能。
第一種,就是前面提到的朋友的經歷,公司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就不繼續合作了,這樣的企業實際是沒有遠見的,管理以及人員團隊是需要不斷引入血液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
況且,據說后期他們新的團隊在他離開之后,很多人看到企業“卸磨殺驢”的作風,也不認為是一家值得留下的公司,有很多人直接提出了辭職。
第二種,有企業想要節約成本,不斷使用試用期員工。這樣的企業,通過不斷的招收新員工,只發試用期工資,這樣人工成本會低一些。但是企業沒有考慮到的是這樣的試錯成本會更高,人員的流動會帶來更多的隱形成本。
不懂著眼于長期發展的企業在試用期也會被勞動者淘汰掉。
第三種,以項目為節點,項目結束,試用期也就結束。這種情況下,很多企業會以項目為準,也是為了節約成本。
當然,試用期不通過也有其他情況,不僅限于這幾種情況。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即使是因為能力不達標而導致的試用期不通過,也無需氣餒,這只是我們眾多選擇中的一個,我們也有在試用期結束后對企業的拒絕權。
試用期請警惕這些陷阱
1、無限延長試用期或試用期過長
有的企業想要廉價使用勞動力,就會無限延長試用期或者是設置過長的試用期。
昨天看網上有一個案例,企業直接說試用期一年,還有一個案例是最開始約定試用期三個月,結果領導說對試用情況不滿意,要再延長試用期看看表現,還美其名曰是再給一次機會。
《勞動合同法》中針對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對試用期做出了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還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那些想要用各種理由延長試用期的絕對是違法的。
2、“無薪試崗”或試用期工資過低
有網友說自己曾經經歷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天,結果結算工資時,只給結算了三天的工資,對方HR說其中七天是無薪試崗,不結算工資。
還有網友反饋自己試用期的工資只有轉正工資的50%,這些都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也做出了規定,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不交社保
有的公司經常是轉正之后才給交保險,這種情況也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企業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甚至有企業要求轉正之后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企業一定要學會避坑,因為不具備基本專業常識的企業不值得去。連最起碼的守法都做不到,更何談未來的發展和高薪資呢?
體面的企業才值得相互奔赴
“試用期結束就辭退”這樣的企業如果確實是因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也需要出具書面說明,而不是口頭說辭退就辭退的。如果是企業的套路,這種沒有格局的企業不去也罷。
正好也是作為勞動者對于企業的考察了,只有體面的企業才值得相互奔赴。
“企業好不好,上個廁所就知道”“企業好不好,年終獎見分曉”“企業好不好,離職見分曉”這些都是在在職期間才能體會到的,而試用期的考察,是一個前置,可以經過考察之后,在轉正之前做出抉擇。
而那些充滿套路的企業,在不同意轉正的同時,也是將自己在候選人的名單中自動過濾掉了,相比入職之后再意識到有問題,這樣反而可以減少沉沒成本的付出。
所以,試用期企業的態度也是檢測企業的試金石,正好可以考察值不值得我們去奔赴。
如果真的在試用期最后一天被辭退了,要懂得先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是遇到套路滿滿的企業,也恭喜你提前揭曉了企業的真面目,不至于到入職后再被繼續套路。
當然,遇到那種對試用期約束比較苛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我們也要警惕,可以直接淘汰這家企業。對于試用期這些基本的條件都無法做到合規合法的話,其他方面也未必會好,對于未來的職業軌跡更無法保障!
愿你遇到一家真誠且有大局觀的好企業!